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