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