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