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国家设立国家图书馆,主要承担国家文献信息战略保存、国家书目和联合目录编制、为国家立法和决策服务、组织全国古籍保护、开展图书馆发展研究和国际交流、为其他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职能。国家图书馆同时具有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的功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