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