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章 设立第十五条已修改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章程;(二)固定的馆址;(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