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