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