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