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