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