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