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