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六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