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四条已修改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