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