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七十二条已修改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