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九条已修改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