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