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