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