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