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第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