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