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