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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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