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二十六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