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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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