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