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第十三条有效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