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