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 考核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