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