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 录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