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七条已修改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