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