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章 任免第十六条已修改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