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