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章 奖励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