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第十条已修改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