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三)宪法宣誓仪式;

(四)升国旗仪式;

(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

(六)国家公祭仪式;

(七)重大外交活动;

(八)重大体育赛事;

(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