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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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