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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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