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