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