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条有效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