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持有核材料的,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核材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