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或者人口密集场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