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