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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三十九条

有效

产生、贮存、运输、后处理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乏燃料承担核安全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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