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第三十九条有效产生、贮存、运输、后处理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乏燃料承担核安全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