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核设施建造申请书;(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