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核设施营运单位要求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