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第十五条有效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二)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四)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